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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栾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先文与被告栾川永胜萤石粉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先文,栾川永胜萤石粉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栾民初字第38号原告郭先文,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栾川永胜萤石粉厂。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合峪镇合峪村。负责人:钱永胜,男,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先文与被告栾川永胜萤石粉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先文经本院多次通知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根虎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