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栾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先文与被告栾川永胜萤石粉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先文,栾川永胜萤石粉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栾民初字第38号原告郭先文,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栾川永胜萤石粉厂。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合峪镇合峪村。负责人:钱永胜,男,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先文与被告栾川永胜萤石粉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先文经本院多次通知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根虎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