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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山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杨波诉补琼英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补琼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初字第860号原告杨波,男,32岁。被告补琼英,女,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诉被告补琼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波于2014年2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补琼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补琼英负担,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后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陈嘉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