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7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上海华新合金有限公司与中意莱富康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新合金有限公司,中意莱富康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792号之一原告上海华新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徐清。委托代理人张慧,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意莱富康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GIANNICANDIO。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7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意莱富康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5,927.39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刘鼎康人民陪审员 虞勇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