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狮执行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小平与被申请人石狮市兴火服装厂劳动报酬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平,石狮市兴火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唐小平,男,汉族,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石狮市兴火服装厂,住所地石狮市。经营者:吴清火。申请人唐小平与被申请人石狮市兴火服装厂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狮劳仲案(2013)18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小平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予以立案,案号为(2014)狮执行字第8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4)狮执行字第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卖被执行人石狮市兴火服装厂址在石狮市灵秀镇港塘村古龙17号厂房内的机台设备20多台及该厂的办公用品等财产。并将变卖款按比例约48.8%分配给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唐小平受偿1122元,尚有1178元未受偿。上述财产处置分配后,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执行字第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飞跃审 判 员  谢良荣代理审判员  邱长途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黄绍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