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献民初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韩振英与宋文杰、韩振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英,宋文杰,韩振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献民初字第2657号原告韩振英,男,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韩XX,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宋文杰,男,献县农村信用社职工。被告韩振芬,女,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振英与被告韩振芬、宋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振英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韩振英负担。审判员 闫丽钗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赵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