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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献民初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韩振英与宋文杰、韩振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英,宋文杰,韩振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献民初字第2657号原告韩振英,男,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韩XX,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宋文杰,男,献县农村信用社职工。被告韩振芬,女,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振英与被告韩振芬、宋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振英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韩振英负担。审判员  闫丽钗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赵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