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谢民一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刘传成与被告屈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成,屈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0190号原告:刘传成,男,汉族,本市人,淮南矿业集团潘二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屈玉江,男,汉族,本市人,淮南矿业集团下岗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成与被告屈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传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婕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邹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