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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谢民一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刘传成与被告屈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成,屈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0190号原告:刘传成,男,汉族,本市人,淮南矿业集团潘二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屈玉江,男,汉族,本市人,淮南矿业集团下岗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成与被告屈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传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婕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邹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