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法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黄安平与重庆互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邹世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安平,重庆互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邹世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黄安平,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赵海春,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互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1-7-1,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胡林文,职务不详。被告邹世光,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安平与被告重庆互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邹世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安平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安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交纳1758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共计30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安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