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商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商特字第13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袁家民。委托代理人:胡新兴。委托代理人:周成光。被申请人:慈溪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励理荣。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申请人慈溪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 判 员 芦吉权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