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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钢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峰与路平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路平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钢民初字第57号原告:李峰,男。被告:路平川。原告李峰与被告路平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路平川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峰撤回对被告路平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李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祥丽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玮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