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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商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李华玲与王毅、武子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玲,王毅,武子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商初字第1920号原告李华玲,女,1948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石建国,北京市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毅,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武子婕,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华玲与被告王毅、被告武子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王毅、被告武子婕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30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华玲的委托代理人石建国、被告王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子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华玲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自2010年始,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180万元,已还款30万元。余款150万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不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李华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2010年10月26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武子婕向原告借款10万元;证据2、2010年12月29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武子婕向原告借款30万元;证据3、2011年1月6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武子婕向原告借款40万元;证据4、2011年1月27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武子婕向原告借款20万元;证据5、2011年3月19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武子婕向原告借款20万元;证据6、2011年3月21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武子婕向原告借款10万元;证据7、2011年4月8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武子婕向原告借款20万元;证据8、济南市市中区民政局出具的档案证明材料1份,离婚协议书证明两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协议离婚。被告武子婕的借款行为均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证据9、历下区公安局出具的被告王毅身份信息1份,证明被告王毅身份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被告王毅辩称,当初被告武子婕借款时,原告李华玲与被告武子婕均未告知本被告。武子婕当时借钱时给本被告说过,后来问过武子婕,她说借了30多万元,直到2013年7月份,原告给本被告打电话时,才知道借了180万元,本被告已偿还30万元。到现在本被告也没有见过借条。对于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要求对借条进行确认。在本被告与武子婕离婚时,双方有离婚协议,协议中对该笔债务没有具体约定,只是约定双方各承担230万元的债务。被告王毅亦未提交证据。被告武子婕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王毅对原告李华玲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根据上述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事实如下:被告武子婕七次向原告李华玲借款,分别出具七份借据:2010年10月26日借条一份,借现金人民币10万元,借期为一个月,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10年11月25日。(已付息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武子婕在该借条后多次添加展期一个月字样,至2011年2月22日约定还款时间为2011年3月21日。2010年12月29日借条一份,借现金人民币30万元,借期为一个月,自2010年12月29日至2011年1月2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武子婕在该借条后多次添加展期一个月字样,至2013年9月20日约定还款时间为2013年10月19日。2011年1月6日借条一份,借现金人民币40万元,借期为一个月,自2011年1月6日至2011年2月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武子婕在该借条后多次添加展期一个月字样,至2011年10月1日约定还款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2011年1月27日借条一份,借款20万元,借期为一个月,自2011年1月27日至2011年2月26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武子婕在该借条后多次添加展期一个月字样,至2011年9月19日约定还款时间为2011年10月18日。2011年3月19日借条一份,借现金人民币20万元,借期为一个月,自2011年3月19日至2011年4月1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武子婕在该借条后多次添加展期一个月字样,至2011年10月12日约定还款时间为2011年9月13日。2011年3月21日借条一份,借现金人民币10万元,借期为一个月,自2011年3月21日至2011年4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武子婕在该借条后多次添加展期一个月字样,至2011年10月14日约定还款时间为2011年11月13日。2011年4月8日借条一份,借现金人民币20万元,借期为一个月,自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5月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武子婕在该借条后多次添加展期一个月字样,至2011年10月2日约定还款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后被告武子婕未偿还上述七笔借款。另查明,被告武子婕与被告王毅于2010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6日登记离婚。原告李华玲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武子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李华玲提交借款条证明借款事实,被告武子婕未予抗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条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或存在受胁迫等情形,借条中载明现金交付借款,且被告武子婕均在上述七笔借款到期后注明延期还款,故确定原告李华玲与被告武子婕之间借贷合同成立,所借款项已实际交付借款人武子婕。2010年10月26日的借条中注明的“已付息5000元”,原告主张系借款到期后,被告武子婕要求延期还款时支付,被告王毅并不认可原告说法,而认为系从借款中预扣利息,从借条形式上分析,本院认定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对于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故认定被告武子婕于2016年10月26日实际借款为95000元。另外六笔借款中未书面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上述七笔借款共计1495000元。被告武子婕未按照借据约定期限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李华玲主张被告武子婕偿还借款1495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上述七笔借款均发生在被告武子婕与被告王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的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李华玲主张被告王毅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责任,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子婕、被告王毅偿还原告李华玲借款人民币14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李华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3300元,由被告武子婕、被告王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兰霞人民陪审员  赵德荣人民陪审员  赵秀芹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