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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翁国英与田海军、金江英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国英,田海军,金江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民初字第285号原告:翁国英。委托代理人:徐长荣。被告:田海军。被告:金江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宝棠。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国英诉被告田海军、金江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国英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海军、金江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翁国英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海军、金江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国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3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原告翁国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