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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广银与姜初德等五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银,姜初德,贝征西,张宝垒,孟宪东,郑州华东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孙广银,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姜初德,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贝征西,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张宝垒,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孟宪东,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郑州华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广银诉被告姜初德、贝征西、张宝垒、孟宪东、郑州华东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广银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和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广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传庚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