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二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李连岐与被告石家庄瑞百国投资有限公司、路延龙、张博、陈少东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岐,石家庄瑞百国投资有限公司,路延龙,张博,陈少东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二初字第346号原告:李连岐。委托代理人:张鑫海,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瑞百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博,执行董事。被告:路延龙。被告:张博。被告:陈少东。本院受理原告李连岐与被告石家庄瑞百国投资有限公司、路延龙、张博、陈少东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至石家庄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调取了一份2013年9月25日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具的石公(经)立字(2013)3014号《立案决定书》,记载石家庄市公安局对石家庄瑞百国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故本案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不属于民事纠纷,不应再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连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红卓审 判 员 梁惠娟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武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