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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港民初字第0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朱文高与崔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高,崔羡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港民初字第0296号原告朱文高委托代理人吴兆华(特别授权),大丰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羡有委托代理人李建南(一般授权),大丰市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文高与被告崔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文高撤诉。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朱文高负担。审判员  沈勇兵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朱月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