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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厦门志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志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黄镇国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志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黄镇国海 上 货 运 代 理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35-3号原告厦门志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林晓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亦超,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菲菲,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镇国,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志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镇国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志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黄镇国达成和解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志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志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8元,减半收取1804元,由原告厦门志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洪代理审判员 王岩人民陪审员伊俊敏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