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永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安徽蚌埠市人。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夏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丽美致服装广场某某精品店内,将营业员王某的一部苹果4手机盗走。2、2013年6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绵乡数码城某某号柜面,将工作人员潘某某的一部苹果5手机盗走。3、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江苏省宿迁市金色水岸北门某某旅行社内,将营业员宋某某的一部白色三星T9300手机盗走。4、2013年7月6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精品街芒山路交叉口路西“某某”美容化妆品商店,以买化妆品为由,将营业员谢某的一部OPOPX909手机盗走。5、2013年7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街“某某”服装店内,以买衣服为由让女营业员试衣服时,将营业员王某某的一部三星9300手机盗走。6、2013年7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府后路“某某”服装店内,以买衣服为由,顺手将营业员袁某某的一部苹果5手机盗走。7、2013年7月31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名牌一条街“某某”服装店内,将营业员张某的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盗走。8、2013年7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凤凰国际花园东大门“某某”美容店内,将营业员李某的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盗走。9、2013年8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广场步行街南头“某某”家纺店内,将营业员赵某的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盗走。10、2013年8月17日9点多,被告人黄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华兴步行街“某某”冷饮店内,将营业员彭某的一部白色小米2手机盗走。11、2013年8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香港服饰街与精品街交叉口“某某”羽绒服店内,将营业员王某丙的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盗走。12、2013年8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女人街“某某”护肤店内,将营业员王某甲的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盗走。13、2013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街商贸城南门“某某”服装店内,将王某丁的一部黑色苹果4手机和1200元现金盗走。14、2013年9月11日10点多,被告人黄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铁北路路西“某某”自动麻将机商店内,以买东西为由将营业员王某乙的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盗走。15、2013年9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名牌一条街西头“某某”鞋店内,将祝某某的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盗走。以上被盗15部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共计价值40606元。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谢某、袁某某、张某、李某、赵某、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王某丙、祝某某、王某丁、宋某某、潘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某、赵某甲、王某戊、王某巳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照片,视频资料、价格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予以追缴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李建华审判员 贾成宇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