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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哈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民事郑岩石申请物权纠纷再审审查一案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岩坤,常艳娟,郑宝良,雷凤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郑岩坤,男,1977年3月20日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工会*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盖凤平,黑龙XX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艳娟,女,1985年1月6日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苗圃道口风光一胡同*号。委托代理人:孙亚光,黑龙江宏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宝良,男,1939年2月14日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凤芝,女,1940年3月7日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再审申请人郑岩坤因与被申请人常艳娟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宝良、雷凤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对本院(2013)哈民二民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岩坤申请再审称:我与常艳娟之间系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应当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对本案再审。常艳娟提交意见称:郑岩坤的再审申请于法无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郑岩坤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常艳娟持有诉争房屋的权属证书,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该房屋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其有权要求该房屋的实际占有人返还房屋,二审判决郑岩坤、郑宝良、雷凤芝将诉争房屋交付常艳娟并无不当。关于郑岩坤提出其与常艳娟之间系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应当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的问题,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不予审查。综上,郑岩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岩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景学武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周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