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洋县五民调确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易某与曾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某,曾某,杨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县五民调确字第00030号申请人易某。申请人曾某。申请人杨某。本院于2014年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易某、申请人曾某与申请人杨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正文进行了审查。经查明:2013年11月01日,易某驾驶无牌号48Q助力车沿2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于15时40分许行至2060KM+850M路段,与前方同向曾某驾驶的鄂H×××××号小型轿车左转弯相刮擦,造成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中,曾某承担主要责任,易某承担次要责任。2013年11月02日,经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曾某承担赔偿杨某检查费114.30元,各自车损由本人承担。本院认为,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易某、申请人曾某与申请人杨某于2013年11月0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正文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洪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