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行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泉州市地方发电公司与余小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地方发电公司,余小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地方发电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郑伟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小河,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3907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4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余小河在银行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余小河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杨友聪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庄 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