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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边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张从富与彭国华雇员受害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从富,彭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边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张从富,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国华,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马边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彭国华以其儿子张化强的名义应领取的修建房屋补助款25,000.00元以及被执行人彭国华名下的存款2,000.00元,扣除执行费305.00元后为申请执行人张从富执行回26,695.00元。现被执行人彭国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从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马边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海阿希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