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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监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教育书刊发行有限公司、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教育书刊发行有限公司,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监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吕晓玲,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教育书刊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晓光,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姜国庆,主任。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教育书刊发行有限公司、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案号:(2013)宽执字第732号。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另有执行案件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教育书刊发行有限公司、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一案,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仲 雷代理审判员  董惟袆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苟东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