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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3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裴永亮与张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永亮,张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3115号原告裴永亮,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被告张占军,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永亮诉被告张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永亮撤回对被告张占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璐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