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学英与李兴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英,李兴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336号原告李学英,女,194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兴明,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英与被告李兴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英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英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应收25元,由原告李学英承担,予以免收。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薛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