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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行非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张树平、李丽锋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涉行非执字第19号被执行人张树平、李丽锋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01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审查执行过程中因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3)01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3)01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审查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