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祁小兰与刘永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小兰,刘永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祁小兰,女。委托代理人郭小兵(受祁小兰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艳华(受祁小兰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小兰与被告刘永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小兰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小兰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10元,由祁小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顾 涛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海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