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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一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波,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英启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