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一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波,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英启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