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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执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莱芜市鲁中水泥有限公司与莱芜市瑞安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鲁中水泥有限公司,莱芜市瑞安建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城执字第1123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鲁中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莱芜市瑞安建安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积极采取强制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莱城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魁审 判 员  陈文堂代理审判员  王彦昊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文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