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海法宣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友仁申请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友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海法宣字第233号申请人:王友仁,男,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晓林,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友仁要求宣告王生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王生军,男,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系“鲁荣渔55906”号渔船船员。申请人王友仁与王生军系父子关系。2013年9月17日4时许,王生军随“鲁荣渔55906”号渔船在87海区4小区航行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出具证明王生军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3年11月5日发出寻找王生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王生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生军在随“鲁荣渔55906”号渔船在海上作业时,落水失踪。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出具证明其已经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生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代理审判员 王妍娥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许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