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2-0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王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王昆,平度市水利水产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148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农民。被执行人王昆,居民。被执行人平度市水利水产局。住所地平度市北后巷子村12号。法定代表人肖洪亮,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与被执行人王昆、平度市水利水产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明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三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400元,由申请执行人王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林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毛善智二〇一四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卢宝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