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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2-0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王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王昆,平度市水利水产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148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农民。被执行人王昆,居民。被执行人平度市水利水产局。住所地平度市北后巷子村12号。法定代表人肖洪亮,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与被执行人王昆、平度市水利水产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明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三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400元,由申请执行人王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林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毛善智二〇一四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卢宝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