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色执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色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色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鸿,成都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色执初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郑鸿,男。被执行人成都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熊瑜。代理人李文杰,男。2013年10月10日我院民事审判庭作出的(2013)色民初字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鸿于2014年1月23日向我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色达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作出的(2013)色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二项内容中支付52000.00(大写:伍万贰仟元整)。我局于2014年1月25日向被执行单位成都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他自收到通知书10日内自动履行义务。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于自愿达成了协议,被执行人成都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3日自动履行了该义务,该案欠款520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色达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作出的(2013)色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内容中52000.00元的执行。本案执行费680.00元,由被执行单位成都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伯 乐审判员 石晓华审判员 赖晓霞二〇一四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友 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