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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鱼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武之超与石新芳、房满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之超,石新芳、房满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武之超。被执行人石新芳、房满意。本院在执行人武之超与石新芳、房满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四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许新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