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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0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张锡亭与张克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亭,张克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张锡亭,居民。被告张克信,居民。原告张锡亭诉被告张克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该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锡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退还原告张锡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冯雅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