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民初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04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邹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依婷,邹世玲,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3393号原告郑依婷。被告邹世玲。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本院收到原告郑依婷与被告邹世玲、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郑依婷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依婷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四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吴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