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0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长印与延吉长兴制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印,延吉长兴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228号申请执行人赵长印,男,1947年12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被执行人延吉长兴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建工街延龙路龙海胡同10号。法定代表人:韩京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珍与被执行人延吉长兴制衣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支付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0.01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忠显二〇一四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韩署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