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0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号原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曲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怀胜人民陪审员 张在胜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二〇一四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