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法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0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张荣庆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法刑初字第42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荣庆,男,1963年10月21生于贵州省贵阳市,身份证号:5201021963102100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街2号6单元2楼附2号。1996年2月10日因扒窃被劳动教养3年。2012年6月8日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2年,于2013年8月5日应有悔改表现被提前释放。2013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4)第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荣庆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荣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张荣庆在本市云岩区花香村乘坐19路公交车至延安西路,趁下车人多之机,盗走乘客肖某某包内的一部杂牌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案后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好人。2013年10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张荣庆在本市云岩区野鸭塘乘坐29路公交车至轮胎厂时,趁乘客孔谋谋不备,盗走其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00元及身份证等物。被告人张荣庆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荣庆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失主肖某某、孔谋谋的陈述,被告人供述、被盗财物照片、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筑价认字(2013)第550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荣庆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荣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二〇一四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付现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