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04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王新安、丁丰兴与丁丰兴、丁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安,丁丰兴,丁彩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0号原告王新安。委托代理人马晓红、柳存青,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丁丰兴。委托代理人丁志坚、贾竞,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丁彩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安诉被告丁丰兴、丁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安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原告王新安负担。(本页无主文)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四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庆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