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0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水军诉被告黄陵县诚信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紫发来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陵县诚信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紫来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黄陵县诚信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陵县街道办北坡底村。法定代表人王永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紫来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陵县商业街。法定代表人刘玉高,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陵县诚信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紫来发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之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黄陵县诚信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紫来发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关保俊审判员 冯 霞审判员 冯娅鸽二〇一四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成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