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喇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03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原告x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喇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xx,女。被告xx,男。原告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鹏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4年12月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12月3日办理婚姻登记,婚生两个女孩。我们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对我有家庭暴力,还成天喝酒,现在我们已经没有感情了,因此起诉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们之间还是有感情的,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开始共同生活,2008年12月3日办理婚姻登记,婚生长女xx,次女xx。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2014年2月开始分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登记档案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及当庭质证,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已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好,现在虽然产生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谅解,去异求同,婚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鹏翼二〇一四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