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03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武汉金博鑫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金博鑫置业有限公司,杨奔,王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金博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银来。被执行人杨奔,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被执行人王萌,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金博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奔、王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奔的银行存款_________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四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彭 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