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荔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0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丁仕海与林国通、徐秀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仕海,林国通,徐秀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丁仕海,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庆清,莆田市涵江区梧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国通,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徐秀贞(系被告林国通的妻子),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仕海与被告林国通、徐秀贞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仕海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向阳二〇一四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宋寅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