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276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芦楠与曹莹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楠,曹莹,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7680号原告芦楠,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汀(原告芦楠之夫),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绿色煤电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曹莹,女,1955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李斌,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单位不详。委托代理人曹莹(被告李斌之母),身份同上。原告芦楠(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曹莹、李斌(以下简称姓名,一并提起时称二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烜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汀,曹莹兼李斌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3日下午,原告2A2102室主卫通风道墙顶部漏水,墙面爆裂脱落,即向HH物业报修。物业管理人员刘师傅、维修人员艾师傅先后到场,并由艾师傅到二被告2A2202室查看,确定事故为被告所致。6月4日下午,物业约原、二被告在物业公司协商维修事宜,随后曹莹同原告和物业人员到房屋进行核实,同意进行维修。二被告一直将2A2202室委托给中介公司对外群租,被告找来房屋中介公司人员,在听取了物业公司维修人员建议后,改变意愿表示不予维修。6月5日起,原告房屋受损情况逐步加剧,6月5日至6月16日期间多次向物业报修。6月17日,物业管理人员同工程技术人员到事故现场做详细排查。被告住房2A2202室一直处于群租状态,该房被隔为九间,居住人员到20人左右,人多物杂,卫生间、厨房超负荷用水,致使管道、防水措施破损老化,漏水严重;根据以上情况,物业工程技术人员判断事故为二被告所致,物业管理人员通过电话向二被告重申了事故责任。原告本着相邻友好的原则,进一步通过电话与二被告联系,希望其能够主动维修,但二被告坚持不予维修推卸责任。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停止侵害,对2A2202卫生间重做防水,更换厨房厨盆的下水管道,保证卫生间和厨房不再漏水。2、二被告赔偿原告2A2102房屋卫生间维修费2000元。3、二被告赔偿原告2A2102房屋厨房维修费2000元。4、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5、二被告承担鉴定费2万元,承担鉴定施工人工费1000元。二被告辩称:2A2202是购买的二手房,2013年1月委托中介出租,委托期二年;现在隔断九间,我去核实过住了10个人。原告说的漏水和出租没有直接关系,原告家漏水我们家也找不到原因。我房屋卫生间在2012年7月让原告的装修师傅做过防水,原告给没给钱我不知道,物业说做防水就五千元;重做防水的时候,我家淋浴房、墩布池都拆下来扔了,运废品平整地面我也出了不少钱;装修师傅的防水没有做好,原告的损失应该装修队赔偿。我对鉴定没有异议,但我一定要追究施工者的责任,所有损失必须由施工者赔偿。厨房之前我看下水管没有坏还能用,但10月份物业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下水管连接处拔开了,现在我已经买了新水管让中介公司更换了,试过不漏水。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北京市朝阳区PP2号楼21层1门2102号房屋(以下简称2A2102室)的所有权人,二被告系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PP2号楼1门2202号房屋(以下简称2A2202室)的共有权人,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2012年11月29日,曹莹作为出租方与北京云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就2A2202室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出租代理期自2013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3日,共计两年。租金标准6000元/月。庭审中,原告提交2013年6月24日加盖北京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HH管理处(以下简称德诚公司)印章的《朝阳区双井HH2A2102室、2A2202室主卫通风道墙漏水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内容有:“2013年6月3日下午,2A2102室主卫通风道墙体顶部漏水,墙面爆裂脱落,原告向HH物业报修,经物业人员现场查看并到2A2202室主卫检查,确定为2A2202室主卫漏水。……6月17日,物业公司管理人员会同工程技术人员到事故现场和楼顶风道出口做详细排查。2A2202室一直处于群租状态,该房被隔为九间,人多物杂,卫生间、厨房超负荷用水,致使管道、防水措施破损老化,漏水严重。……就2A2102所述卫生间漏水一事,物业公司经技术人员排查,情况属实。”原告另提交照片,以证明2A2102房屋主卧储物间受损情况。经询,被告表示漏水和出租没有直接关系,漏水原因不明,且2A2202室卫生间在2012年7月重新做过防水。审理中,本院组织原告、被告、德诚公司现场勘验。经勘验,2A2102室主卧卫生间改造为储物间;储物间风道上方吊顶、南墙有明显水印,墙皮脱落;厨房南墙天花板有水渍。2A2202室已出租,隔断共十间房;2A2202室卫生间与2A2102室主卧储物间为上下对应关系。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表示如果2A2202室厨房有漏水马上可以解决,但原告和二被告就2A2102室主卧储物间漏水原因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2A2102室房屋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2A2202室卫生间地面防水层存在缺陷,导致2A2102室主卧储物间顶板渗漏、滴水。原告预交鉴定费2万元,支付敝水工程款1000元。审理中,原告提交2013年12月3日加盖德诚公司印章的《朝阳区双井HH2A2102室厨房顶部漏水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内容有:“2012年9月13日,朝阳区双井HH2A2102室厨房顶部出现漏水情况,经物业人员检查,事故原因为2A2202室厨房厨盆下水管道损坏,螺口松脱漏水。……2013年9月以来,2A2102室厨房继续多次漏水,致厨房无法正常使用,顶部铝扣板出现损坏。其中10月10日和10月25日两次漏水情况较严重,经物业检查,2A2202室仍未对厨房管道损坏部分进行修理,下水管道螺口松脱。……所述情况属实。”原告另提交照片和录像,以证明2A2102室厨房漏水和受损情况。二被告对照片、录像真实性认可;二被告亦提交照片,以证明其已购置新水管将厨房下水管道更换,现已不再漏水。审理中,经询,原告称2A2102室储物间、厨房的维修费用主要按人工费估算;而法院现场勘验时二被告同意维修厨房,但之后厨房屡次漏水二被告仍未予以解决,故主张精神抚慰金。另询,原、被告对2A2102室储物间、厨房的维修费用均不申请鉴定。以上事实,有房产证、照片、录像、情况说明、鉴定报告、发票、勘验笔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鉴定意见,二被告所有的2A2202室卫生间地面防水层存在缺陷,导致2A2102室主卧储物间顶板渗漏、滴水,二被告应及时排除妨碍;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对其所有的2A2202室卫生间进行防水处理,其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在案件审理中已自行更换厨房下水管道,本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不再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2A2102室储物间、厨房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根据勘验笔录和2A2102室房屋装修现状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已支付的鉴定费和敝水工程款系漏水原因鉴定所发生的费用,故本院根据鉴定意见一并予以处理。二被告辩称所有损失由施工者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莹、李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PP2号楼1门2202号房屋内卫生间进行防水处理,达到一般防水工程合格标准。二、被告曹莹、李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芦楠房屋维修费用二千元。三、被告曹莹、李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芦楠敝水工程款一千元。四、驳回原告芦楠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芦楠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曹莹、李斌负担20元(原告芦楠已预交,被告曹莹、李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芦楠)。案件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曹莹、李斌负担(原告芦楠已预交,被告曹莹、李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芦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烜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玉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