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行终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春彩、王瑞彩不服不予受理行政案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彩,王瑞彩,王春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石行终字第0001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春彩。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瑞彩(王段彩)。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春吓(霞)以上三人委托代理人王春华。上诉人王春彩、王瑞彩、王春吓不服赵县人民法院(2013)赵行立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双方应签订承包合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说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合同生效为要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法律后果,所以本案政府的颁证行为对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王春彩、王瑞彩、王春吓的起诉不予受理。王春彩、王瑞彩、王春吓上诉称赵县人民政府在未经核实、没有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依据胡翠江擅自涂改、伪造、变造的合同书,为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属适用法律错误,在胡翠江没有土地份额的情况下为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我们的权利义务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故我们请求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颁证的行政诉讼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不予受理错误,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支持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赵县人民政府违法采用涂改、伪造、变造的合同书为胡翠江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实质权利为由,诉求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颁发土地经营权证。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该案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赵县人民法院(2013)赵行立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书;二、指令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俊平代理审判员 禄永鹏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