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速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侴建伟、陈丽敏、侴宇泽与李洪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尤凤才、范志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侴建伟,陈丽敏,侴宇泽,李洪光,尤凤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范志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速初字第60号原告侴建伟,男,汉族,个体。原告陈丽敏,女,汉族,个体。原告侴宇泽,男,汉族。被告李洪光,男,汉族,出租车司机。被告尤凤才,男,汉族,无业。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宋臣,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袁国红,经理被告范志新,男,汉族,现住镇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侴建伟、陈丽敏、侴宇泽诉被告李洪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尤凤才、范志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三原告承担。审判员 :莫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