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刘红蕾与XX、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蕾,XX,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刘红蕾。被告XX。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解放道127号华元大厦。负责人张玉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秋。原告刘红蕾与被告XX、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玉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蕾、被告XX、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红蕾诉称,2013年5月22日18时00分,被告XX驾驶冀R×××××号微型轿车,沿三河市鼎盛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电影院门口向北向西掉头时,与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刘红蕾相撞,造成原告刘红蕾受伤,手表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三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红蕾无责任。被告XX所驾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308.96元。其中:医疗费6335.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873元、手表损失1000元、车辆损失30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应有证据支持,合理损失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被告XX答辩称,同意依法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2日18时00分,被告XX驾驶自己所有的冀R×××××号微型轿车,沿三河市鼎盛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电影院门口向北向西掉头时,与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刘红蕾相撞,造成原告刘红蕾受伤,手表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三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红蕾无责任。被告XX所驾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事发时在保险期内。事发后,原告在三河市医院住院治疗10天(2013年5月22日-2013年6月1日),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颈部、腹部、双膝关节疼痛。原告在住院期间到京东中美医院检查,诊断为:多发外伤。左膝外伤关节积液、头外伤后神经反应症。原告出院后在廊坊市中医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1、颈椎间盘突出症;2、腰椎间盘突出症;3、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4、创伤性左膝关节腔积液;5、盆腔少量积液;6、多发性软组织挫伤;7、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原告还在三河皇庄民寿堂医院治疗。经本院核实审查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确认原告刘红蕾损失如下:1、医疗费10742.69元(其中被告XX支付4406.7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原告住院10天,每天50元。3、营养费300元,被告认可。4、护理费1600元(原告住院期间外请护工护理,每日160元,此费用由被告XX支付。)。5、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治疗情况酌定300元。6、车辆损失300元,被告认可。7、手表损失500元,原、被告协商确定。综上,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4242.69元。本院认为,被告XX驾车与原告刘红蕾相撞,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XX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被告XX所驾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该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按责赔偿。由于原告损失均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故被告XX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具体损失以本院核实确认的为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红蕾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242.69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全部赔偿。被告XX为原告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6006.73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直接给付被告XX。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实际应赔偿原告刘红蕾8235.96元,给付被告XX6006.73元(刘红蕾的付款方式,户名:刘红蕾,账号:62×××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金光道支行;XX账号:62×××7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廊坊大厂支行营业室)。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玉秀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