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房民初字第03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玉芬与王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芬,王光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3084号原告张玉芬,女,1972年1月6日出生。被告王光辉,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芬诉被告王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芬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玉芬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鹏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育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