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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保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传均与安徽省君湖生态农业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传均,安徽省君湖生态农业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保字第00019-1号申请人:李传均,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申请人:安徽省君湖生态农业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根据申请人李传均的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省君湖生态农业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38万元。现因李传均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君湖生态农业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传均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君湖生态农业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在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埠信用社××帐户存款1500.38万元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李传均提供的担保财产:寿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寿县寿西湖农场定湖路的12961.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寿国用(2009)第0114&tim**;×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