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09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王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王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94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负责人范贵,行长。委托代理人步跃虎,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武坚,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王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6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