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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执字第194-206、209-213、215-218、220、221、223-234、236-239、241、242、244-251、17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89)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194-206、209-213、215-218、220、221、223-234、236-239、241、242、244-251、176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1-22。法定代表人paulmarintheil(保罗希尔)。被执行人冯历斌等五十一人身份信息详见附表。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196-5208、5211-5296、5298-5301、5303、5304、5306-5317、5319-5322、5324、5325、5327-533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杜 阳执行员  薛 扬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小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