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顺民初字第0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常权与常家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权,常家安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顺民初字第0108号原告常权,农民。法定代理人常建民(系常权之父),男,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渠辉。被告常家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权诉被告常家安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权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权负担。审判员 尹普普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文路 来源:百度搜索“”